地埋式生活污水處理設備的選型原則
地埋式生活污水處理設備一般是指處理能力在500m3/d以下,集污水處理工藝各部分功能,一般包括預處理、生物處理、沉淀、消毒等為一體的生活污水處理設備。這種設施主要適用于污水量較小、分散廣、市政管網收集難度高的生活污水和與之類似的有機工業廢水,具有經濟、實用、占地小、操作管理方便等特點,是城市污水處理系統的有益補充。
地埋式生活污水處理設備選擇時除遵循生產上適用、技術上、經濟上合理的原則外,還需綜合考慮以下因素:
(1)設備生產率,如水泵的功率、流進、揚程、轉速、效率,鼓風機的風量、壓力、轉速,污泥脫水機的處理、主軸轉速、電機功率等參數,除需符合污水處現工藝流程、安裝位置的要求外,還要考慮與節能等問題。
(2)設備可靠性,這是保持和提高生產率的前提條件,如確保員工在操作設備時的安全可靠,避免發生設備和人身事故等。在選型時還需考慮設備的設計制造質童,除生產商提供的設計制造指標外,還要參考該類設備在其他污水處理廠的使用情況。
(3)設備操作件,屬于人機工程學范疇的內容,總的要求是方便、可靠和安全,地埋式生活污水處理設備符合人體工程學原理。如閥門、手輪的安裝位罝應符合人體身高要求,鼓風機、脫水機的噪聲應在規定值之內。
(4)設備維修性,是指一旦發生故障時,要能方便進行維修,如地埋式生活污水處理設備的技術資料齊全,換件時盡雖采用標準件,能夠提供特殊的檢修工具、儀表及適量的備件儲備等。
(5)設備備用性,對于運行時間長,檢修次數多的設備。如鼓風機、脫水機、潛污泵、螺桿泵等,必須設置一臺備用設備,以保證在設備檢修時生產的連續性。
地埋式生活污水處理設備適用于住宅小區、村莊、村鎮、辦公樓、商場、賓館、飯店、療養院、機關、學校、醫院、高速公路、鐵路、工廠、礦山、旅游景區等生活污水和與之類似的屠宰、水產品加工、食品等中小型規模工業有機廢水的處理和回用。經地埋式生活污水處理設備處理的污水,水質達到國家污水處理綜合排放標準一級B標準。